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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长达5年、审理历经2年的国内眼镜业“吴良材”的归属之争有望画上句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盐城市的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将不得再使用“吴良材”这一字号,苏州吴良材公司及盐城市建湖店赔偿5万元。 上海、苏州两地“吴良材眼镜”展开的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源于2年前的几起密集诉讼:2007年,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吴良材”商标持有人——上海三联集团将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及其近20家加盟店告到了法院。江苏省内的苏州、无锡、南京、常州、盐城、泰州等6家中级法院均开庭审理了案件。
上海吴良材请求法院判定苏州吴良材及其建湖加盟店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要求判令苏州吴良材变更企业名称,禁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加盟店的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吴良材”字样。
在庭审中,苏州吴良材称,他们的商号名称“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是于1999年注册并经当地工商管理局批准使用的,因而其字号“苏州吴良材”是合法取得的。且他们的产品和服务都有自己独立的商标“WLC”,因而并不侵犯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专用权。
苏州吴良材的前身为苏州宝顺眼镜公司,成立于1992年,于1999年更为现名,并在苏州工商部门注册。此后,苏州吴良材以分店、加盟店等形式将分店开到了江苏省内的多个城市,至今在江苏已有80余家分店。
市中院认为,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建湖店分别于1999年、2004年才将“吴良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被告作为在原告主要市场覆盖区域内经营眼镜的主体,理应知晓“吴良材”字号知名度及影响力,其在与“吴良材”品牌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登记“吴良材”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字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
在本案审理中,苏州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苏州吴良材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吴良材”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该判决已生效。
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建湖店立即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建湖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建湖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联集团、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200元及公开道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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