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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弦音 于 2012-5-5 16:52 编辑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看就很明了了:按理应适用第17条,但这条又不能罚款操作又麻烦,所以你不能指望人家按这条来处理。更为“合理”和可能的情况,是他要按第50条来办,你也没啥可说。很明显你这是不合格产品,放在货架上当合格产品卖。所以按你的标价,比如每副100元,总共查获100副,那就是处以100*100*3=3万元罚款,并对货品全部没收、销毁。你要是不答应并进行抵触,那就吊销执照。什么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就是有证据表明你卖该不合格商品很多,营业额超过5万,那就恭喜你,达到坐牢级境界了:按《刑法》第147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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