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以后,开店还需要 验光员和定配工 的资格证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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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验配眼镜部分)》条款3.2和3.4的要求:
3.2 验光人员: 企业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验光人员:要持证上岗,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验光员中级(国家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人员。 3.4 配镜人员: 员工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验光处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并能熟练地操作相关设备。 配镜人员:要持证上岗,至少有一名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眼镜定配工中级(国家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http://bgt.aqsiq.gov.cn/wmda/zjwj/201212/t20121212_333427.htm 质检总局关于不再对电焊条、验配眼镜两类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监〔2012〕695号
国质检监〔2012〕695号 质检总局关于不再对电焊条、验配眼镜 两类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制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产品审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国家不再对电焊条、验配眼镜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受理电焊条、验配眼镜生产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未进行实地核查的退回企业已缴纳的审查费,未进行产品检验的退回检验样品及检验费。 三、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93号),对不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两类产品的获证企业,各省局应当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收回生产许可证书,并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及省级局分别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局报送注销材料。”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取消这两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切实转变质量监督方式,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实施切实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做到监管到位。 五、总局设立的电焊条、验配眼镜两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积极转变职能,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两类产品转变管理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六、调整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及具体产品品种单元见总局公布实施的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机构及发证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有效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工作。 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