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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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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2013年度报告报送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告报送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个体工商户可以将年度报告表直接送到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年度报告表后,将该个体工商户已履行年度报告的情况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但将对报告内容进行后续抽查检查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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