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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欧 于 2019-5-13 21:38 编辑
判决书段落“明视眼镜作为多年从事相关眼镜销售的市场主体,其对雅瑞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应有所了解,其更应该在购进和销售产品时合理审慎的义务,因明视眼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说老实话,我到现在还没亲眼看过一个暴龙眼镜,没被人起诉前,也不知道“BOLON"是暴龙的商标,但我又怎证明自己这个情况呢?现在我想知道像我这样的人多不多,请参与投票,谢谢
请同行们如实地慷慨的投下你们宝贵的一票,这个投票,如果原告觉得他从我这得到的钱还不满意的话,我可能要拿这个统计表去应诉,辅助证明一下我对暴龙眼镜是基本上没认知的,完全没有侵权的意图
本店所进的豹龙强化玻璃太阳镜,有厂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书,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抽查检验报告、批发商和本店的授权书,让人起诉侵权是不规范单独使用豹龙注册商标“豹龙BAOLONG"中的分拆部分”BAOLONG",让原告起诉侵权“BOLON",这个所谓的侵权就算侵权也是生产性的侵权,如果这样的细节上的事项,我一个眼镜业的人员,哪具备审核商标是否侵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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