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矫治眼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 WS 219—2002
Corrective spectacles for childre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少年矫治眼镜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验光处方为矫治儿童少年的屈光不正和弱视定配的眼镜,不适用于渐变多焦点眼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810—1996 眼镜镜片
GB 13511—1999 配装眼镜
GB/T 14214—1993 眼镜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 13511—1999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 屈光不正 ametropia
平行光线进入不用调节的眼球以后,不能成焦点在视网膜上的一类眼病,包括近视眼、远视眼、散光眼。
3.2 矫治 correction
用眼镜改正各种屈光不正来治疗近视眼、远视眼、散光眼和弱视。
4 技术要求
4.1 眼镜镜片
眼镜镜片的理化性能、顶焦度允差、光学中心偏差、厚度允差、色泽、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应符合GB 10810的要求。
4.2 眼镜架
4.2.1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镀(涂)层、外观质量和装配精度应符合GB/T 14214的要求。
4.2.2 儿童少年眼镜架规格尺寸和其它要求符合表1的规定。
4.3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4.3.1 矫治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必须符合GB 13511—1999中5.3.1的规定,见表2。
4.3.2 矫治眼镜的水平方向的光学中心与瞳距的单向偏差不得大于光学中心水平允差的二分之一。
4.4 光学中心垂直高度
4.4.1 矫治眼镜的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必须符合GB 13511—1999中5.4.1的规定,见表3。
4.4.2 镜片光学中心应位于镜圈几何中心水平线上方2mm至下方1mm范围之内。
4.5 柱镜轴位方向允许偏差
矫治眼镜的柱镜轴位偏差必须符合GB 13511—1999中5.5的规定,见表4。
4.6 棱镜度、基底取向允许偏差
验光处方定配矫治眼镜的棱镜度允许偏差与基底取向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3511—1999中5.6的规定。
4.7 装配质量
矫治眼镜的装配质量应符合GB 13511—1999中5.9的规定。
4.8 整形要求
4.8.1 矫治眼镜的左、右两镜面应保持相对平整。
4.8.2 矫治眼镜的左、右两托叶应对称。
4.8.3 矫治眼镜的左、右两镜腿外张角为95º~100º
4.8.4 两镜腿张开平放或倒状均应保持平整、镜架不可扭曲。
4.8.5 左右镜腿倾斜度偏差不大于2.5º。
4.8.6 矫治眼镜交付使用时,装配人员应按戴镜者头型进行试戴调整,使矫治眼镜松紧适宜,戴用舒适;调整镜腿末端弯度与耳根、耳后头骨形状吻合;调整鼻托高低,宽窄适合鼻梁外型。
5 检验方法
矫治眼镜的检验按GB 13511—1999第6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对完成装配的矫治眼镜,应逐副逐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检验项目包括镜片顶焦度允差、柱镜轴位允许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高度、棱镜度允许偏差、棱镜基底取向允许偏差、镜片色泽互差、镜片厚度、镜片表面质量及内在疵病、眼镜装配质量和整形要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GB 13511—1999第8章要求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