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永军哥哥 于 2016-5-5 11:57 编辑
强烈赞成杨大师!大家看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型、异型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博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性镜
六、婴儿培养箱
七、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八、空心纤维透析器
从这看,目录中并没有明文写有“软性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药监局把隐形眼镜列入第3类,确实违法行政,偷换概念(相像的只有角膜塑性镜,难道这就包括软性隐形眼镜。角膜塑性镜这个名词是生造的,难道是角膜塑形镜写错了?应该是,当年OK镜泛滥失控,有关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角膜塑性镜这个名词现实中没有,不科学,不严谨,可以产生歧义,不被认可。法律法规中不应出现这样生造的名词)。和质监局把“工业产品许可证”实施到眼镜店一样,实际是违法的。再看,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确有,开始偷换概念,指鹿为马。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1 | 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 | 眼人工晶体、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眼内填充物(玻璃体等)、粘弹物质、灌注液(重水、硅油) | Ⅲ | 2 | 心及血管、有创、腔内手术用内窥镜 | 有创内窥镜(腹腔镜、关节镜、肾镜、胰腺镜、椎间盘镜、脑窦镜、胆道镜)、心及血管内窥镜(心内窥镜、血管内窥镜)、腔内手术用内窥镜(经尿道电切镜、用于高频电切手术用的纤维内窥镜及硬管内窥镜) | Ⅲ | 3 | 电子内窥镜 | 上消化道、支气管、大肠、结肠、胰腺等电子内窥镜 |
|
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普通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真的不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