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宁波-杨兴通 于 2019-3-24 12:58 编辑
中国注册验光师制度探讨
——兼对一则全国两会提案的解读
眼镜是个小行业,却关系到国人的视力健康问题,故这些年来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都有涉及眼镜行业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但这些建议和提案基本上都由医疗界人士提出(毕竟每届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中光是眼科医生出身的就能坐一大桌,而传统眼镜行业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过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今年最吸引行业关注的“两会”提案当属董恒宇委员有关“建立全国性验光师执业标准”的提案。 该提案认为国内验光配镜行业的主要问题在于“验光从业人员的资质发放不规范,导致验光师素质良莠不齐,验光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验光师执业标准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颁发统一标准证书”和“规范各种视力康复机构和眼镜店等从业人员工作流程和资质要求”的问题解决思路,并同时提出了“明确验光师的专业执业身份”、“明确视力康复机构、眼镜店专业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将验光配镜归入医疗业务范畴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等配套措施。作为一份“两会”提案来说,该提案可以说是历年来涉及验光配镜行业的全国“两会”提案、建议的综合和提升,又切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属于一份有较高质量的“两会”提案。 眼镜验配行业维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视力健康,本应属于一个和医疗卫生相关联的“高大上”的行业,但长期以来一直被国家有关部门所漠视,行业上归属于轻工产品与“针头线脑”为伍、日常监管上归口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验配技术培训考核则归口于劳动部门,事实上沦为“有事无人办、有利众人争”的苦逼草根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起,眼镜验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资格归类于国家职业技能体系中的“眼镜验光员”,且属于“含金量”更低的“水平评价类”,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职业技术培训体系,而负责考核鉴定的各地劳动部门也是宽严不一,除了上海、江苏、天津等少数地区颁发的“眼镜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尚有一定的“干货”,不少省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度是极其低下的。正是由于眼镜验光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体系的良莠不齐、评价考核标准的不规范,导致国内绝大部分验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不到“准确验光、合理处方”的基本要求,极大地制约了验光配镜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更别提在国家八部委倡导的近视防控规划中“有所作为”了。对于这个“困局”的开解,董委员提案中“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验光师执业标准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颁发统一标准证书”的建议无疑是找到了症结所在的,但其开出的“药方”能否做到“对症下药”却很值得商榷。 从提案内容可以看出董委员是把屈光不正(尤其是近视)当作一种“疾病”来治疗的,但凡有一点眼视光理论基础知识的都知道,国内外的眼视光教材关于“屈光不正”的定义都界定“屈光不正”不属于疾病范畴,甚至连屈光不正导致的斜视、弱视都不算疾病,只有“病理性近视”和高度近视并发症才属于疾病的范畴,将近视眼“划归”到疾病可以说是一种门外式的低级错误。果不其然,百度董恒宇委员的背景资料,其身份为现任民盟中央常委、内蒙古区委主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兼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其学习和工作经历主要涉及测绘和农业农村方面,并无医学方面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其历年的两会提案主要集中在农业农村和食品安全领域。 另外,董委员在提案中对“医学验光”推崇备至,但所谓的“医学验光”根本不是一个严谨的眼视光学名词,只是上海某眼科专家2002年提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笼统含糊又似是而非的概念。国际上的眼视光学将验光方法分为主观验光和客观验光两大类,并没有“医学”非“医学”之分(源自于国外的国内眼视光学也是如此分类的),主客观验光方法相结合是现代眼视光中各类验光模式的基本原则,虽各有侧重点但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获得尽可能精准的验光数据和更合理的处方,各种验光模式之间原本就没有也不应该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的。如果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验光技术尚处于“刀耕火种”状态时提出“医学验光”的概念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国内验光技术的进步和规范,而在国内验光配镜行业跨过了现代眼视光教育“启蒙”阶段并进入深入普及的21世纪,再提出如此不伦不类的“医学验光”概念,只能说是“动机不纯”:利用社会公众对医院医学医生的崇敬心理进行洗脑,把整体水平并不比传统眼镜行业验光高多少的“医院验光”进行神化包装,并以此攻犴、贬低传统眼镜行业的验光水平,以达到商业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2016年全国眼科执业医师总数约3.7万人(百万人口眼科医师数量在国际上处于下游),主要提供眼病诊疗服务,有现代眼视光教育背景的眼科医师(视光师)只占极小部分,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所谓“医学验光”的眼科医生是在做“专业不对口”的“兼职”,绝大部分县级医院眼科的验光设施不及中型眼镜店的配置水平。而且,眼科医生验光属于典型的“管杀不管埋”,验光与配镜及后续反馈等完全脱节,即使验光处方错误,消费者也会出于对医生的信任而去强行“适应”,以至于出现所谓的“医源性近视”。那大型眼科中心的情况如何呢,笔者有多位有较高专业修养的同行朋友(包括眼科医师出身的)曾到访参观包括“浙二眼视光”在内的多家国内知名医院眼视光中心,并有全程陪同家人朋友体验整个“验光流程”的。共同的“观后感”:这根本和想象中的严谨的“医学验光”不沾边,简直是忙碌的流水化生产现场,普通群众根本不可能享受到专家级眼视光医师的全程诊疗,绝大部分的“验光检查”是由助理医师和护士“争分夺秒”完成的,基本上除了“人人有份”的散瞳(大多是快散)就是被眼科医院神一样崇拜的拓普康验光仪。。。 与眼科医生一上午为数十位患者进行“流水线”验光不同,眼镜店验光师基本上每天只为个位数的消费者验光,可以展开全套验光流程,并且与眼镜架眼镜片选择、配镜加工、试戴调整、售后反馈等所有环节紧密相连,所以说在正规眼镜店接受规范的验光配镜服务也是完全有质量保证的。当然,医院眼科验光也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国内法律规定只有医疗机构的执业眼科医师才可以开展“散瞳验光”,而“散瞳”检查在青少年远视、斜弱视和睫状肌痉挛性近视的诊断检查的作用是公认的,国外的视光师均被赋予散瞳药物处方权的,在将来国内实行的视光师或者注册验光师制度中,也应该授予具备一定资质的验光专业人员散瞳药物处方权。 回到正题,该提案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验光师执业标准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颁发统一标准证书”,那就必然涉及到未来验光师制度采取什么样的“执业标准”、允许具备什么样条件的人参加统一考试和由什么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和资格证书的颁发。回答这3个“W”之前我们不妨对国内眼视光教育情况做个初步摸底:国内近4万名眼科医师中一半以上参加验光门诊,虽然绝大部分没有接受过正规的现代眼视光教育,但基本上都具备本科以上的临床医学学习经历,在接受眼视光学继续教育时具有极大的先天优势,事实上国内的眼视光学大咖中相当部分是眼科医师出身;国内眼视光学正规教育的顶层当属以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学院为代表的医学类眼视光本科(及研究生),毕业生总数也就一二千吧,其早期的佼佼者已成为国内眼视光学的新生代大咖,其次就是由医学院开设却归类于工科类的四年制眼视光本科专业,其毕业生人数比前者稍多;毕业生人数最多的当属各地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三年制专科眼视光专业,之所以其能在短期内遍地开花,主要是因为看到了“近视大国”对眼视光专业人员的需求也契合了办理隐形眼镜经营许可证对“眼视光大专毕业证”的“刚需”,但囿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生源质量的限制,虽然历年毕业生总数估计已经上万名但质量只能用“差强人意”来概括。传统眼镜验配行业的门店总数超过10万家,从事验光人员10-20万,至少10万人取得中级验光员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基本上都经过短期的眼视光学基础培训,其中数千名取得二级和一级验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多轮次的较为系统的眼视光学进修,前述三年制眼视光大专毕业生中也大部分进入验光配镜行业(以大中型门店及自主创业为多)成为行业的新生代力量,行业在职验光人员中近年也至少有上万名取得业余眼视光大专文凭(尽管国内业余大专文凭就那么一回事,但毕竟也给提供了系统学习的机会),另外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的学习(自学)热情一直很高,各类培训班、学习交流群一向很有人气。 如果完全参照欧美眼视光发达国家的视光师制度,国内只有那一二千名医学类眼视光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才基本符合条件,基本够条件的眼科医师也不会超过这个数量,显然是不符合我国人口大国和近视大国的基本国情的。相对于国内14亿总人口、6亿近视人口和数亿中老年“老花”人口的庞大基数,维持5-10万名专业验光师是必须的(香港地区近750万总人口,拥有各类注册视光师总计2000名左右)。相比较而言,香港地区的分级注册视光师制度对国内验光师制度的确立更具参考意义: file:///C:/Users/yxt/AppData/Local/Temp/ksohtml3052/wps1.jpg
建议国内未来的验光师按4个类别等级进行考核注册:
第一类:注册视光师,作为与国际视光师制度接轨的最高级别验光师,医学类眼视光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直接申请考核注册,工科类眼视光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补修一定的临床医学课程后可以申请考核注册(建议该类眼视光专业逐步向医学类转化),符合眼科执业医师从业资格条件的可以平行申请眼科执业医师的考核注册,前述两类眼视光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参照第二类注册验光师权限在注册视光师指导下开展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等级的眼科医师经一定的眼视光学继续教育后申请考核注册。注册视光师拥有最高执业权限,拥有散瞳剂等必要眼部药物处方权,可以开展包括角膜塑型镜、RGP、斜弱视诊断及复健、视功能训练、验光服务等全项目业务,可以独立开设眼视光诊所。 第二类:注册验光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的眼科医师经一定的眼视光学继续教育后申请考核注册,三年制全日制眼视光大专毕业生取得第三类助理验光师资格从事验光满三年并经散瞳药物专项培训合格后申请考核注册,现有眼镜行业验光人员取得二级验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或一级验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获得眼视光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散瞳药物专项培训合格后申请考核注册,注册验光师可以开展注册视光师执业权限中除角膜塑型镜外的项目业务,可以独立开设验光工作室。 第三类:助理验光师,三年制全日制眼视光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考核注册,现有眼镜行业验光人员取得中级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或高级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并获得眼视光大专毕业证书可以申请考核注册(制度实施10年后开始限制非全日制眼视光大专证书人员的考核注册申请),助理验光师的执业权限为常规验光检查(不包括需要散瞳剂的验光检查和12周岁以下人员的初次验光及诊断性检查)和在注册视光师(注册验光师)指导下的视功能训练、软性隐形眼镜验配(须参加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类:临时验光师,从事眼镜行业满5年并取得中级验光员执业资格证书满3年(或取得高级验光员职业资格证书)经考核合格,授予有效期为10年的临时验光师资格(到期后仍达不到第三类助理验光师资质的不再续期),临时验光师的资格考核仅限制度开始实施的前三年进行,临时验光师的权限参照助理验光师但不包含视功能训练项目。 所有验光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眼视光诊所、验光配镜店)均须执行验光人员执业资质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所有验光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权限范围。医疗机构开展验光业务须开设专门的验光诊室,未取得注册视光师或注册验光师资格的眼科医师不得从事验光业务(助理验光师和临时验光师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设验光诊室从事验光业务),遇有验光诊断检查需要的患者必须转诊至取得执业资质的注册视光师(注册验光师)处。眼镜验配店、视力康复机构开展斜弱视复健和视功能训练的须配备注册视光师或注册验光师,或由注册视光师开设的眼视光诊所或者注册验光师开设的验光工作室开具的诊断书和康复训练处方。 预计初期(三年内)注册视光师达到5000名以上、注册验光师20000名以上、助理验光师20000名以上、临时验光师50000名以上,中期(10年)注册视光师20000名、注册验光师30000名、助理验光师30000名、临时验光师20000名,远期保持注册视光师30000名、注册验光师50000名、助理验光师20000名左右的专业验光师队伍。 我国的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均需要有相应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门槛即所谓的科班出身(大多属于有编制的体制内人员,有着严格的规模控制),按国内验光从业人员的分布构成来看,验光师职业资格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序列是根本不可能的。现行的眼镜验光员职业资格列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序列,并且属于层次(含金量)较低的“水平评价类”,显然不能满足验光师的职业需求和承担视力保护近视防控的职业责任。考虑到验光师制度涉及到卫健委、人社部和行业协会,建议由国务院层面制定《验光师管理条例》,并将验光师职业资格由“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转入“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依据国内实际情况,建议按照《验光师管理条例》成立“验光师管理委员会”负责验光师的考核注册和执业监督,委员会由卫健委、人社部和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卫健委方面主要负责专业技术部分,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证书的发放,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鉴于我国验光从业总人数庞大,但又要防止层级下沉过度造成管理不力,验光师管理委员会分国家验光师管理委员会和省级验光师管理委员会,前者负责注册视光师和注册验光师的考核注册,后者负责助理验光师和临时验光师的考核注册及辖区内所有验光师的日常执业监管。 注册视光师和注册验光师注册考核每年1次,考虑到注册视光师和注册验光师考核的专业性和学术性,注册视光师和注册验光师的考试工作建议由国内若干家顶级眼视光学院(系)轮流或联合承担,国家验光师管理委员会全程监督指导。助理验光师和临时验光师考核每年2次,由省级验光师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考核结果报备国家验光师管理委员会并接受抽查核验。注册视光师和注册验光师在每个规定周期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延续注册,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作为助理验光师参加注册验光师考核的前置条件。 董委员提案中提出“明确视力康复机构、眼镜店专业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确保验光配镜的专业性和医学性”或许有良好的出发点(而不是基于提案背后推动者的团体利益),但无疑具有鲜明的体制内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验光配镜行业一直是高度市场化的体制外的草根经济,行业的管理自有行业协会承担,经营秩序自有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负责,至于验光专业技术这一块由未来的“验光师管理委员会”监管不更专业高效吗? 董委员提案的最后一个内容是“ 允许医院开展配镜(包括角膜塑形镜的验配)等业务,将配镜治疗屈光不正作为医学治疗纳入医院运行收费目录中,在一定范围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公立医院从事眼镜配售等商业经营活动是否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本人无从得知,但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卖眼镜”无疑给人不务正业和与民争利的感觉。事实上,医院眼镜可以说是变相的“科室承包”,是“以药养医”、“开单费”、“权钱交易”等等医疗系统顽疾的典型代表(有熟悉的厂家业务员告知,同样产品给医院的供货价基本上是给眼镜店的3倍,首先给医院供货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更主要是因为产品进入医院需要高额的“打点费”和“回扣”,光是给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就相当于社会眼镜店的供货价。当然各地的医院眼镜是否普遍如此无法考证,但“医院眼镜”的终端价格是“社会眼镜”的2-3倍却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在即将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部门必须明确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内部是否可以设立配镜部门,如果作为“特例”允许公立医院“卖眼镜”,其眼镜零售价格是否需要参照公益事业单位列入物价调控(起码得和社会眼镜店平均价格相适应吧)。 本人认为将验光诊断检查环节(尤其18周岁以下人群)纳入医院运行收费目录中和医保报销范围对于建立近视防控体系有积极意义,将斜弱视复健和视功能训练纳入医院运行收费目录中有利于建立起规范的视力保健体系以廓清目前“伪视保”泛滥的混乱局面(建议斜弱视复健和视功能训练费用允许从个人医保账户支出)。 至于是否将“配镜”这个纯商业行为列入医院运行收费目录并纳入医保就得慎重考虑了,一方面如果将验光配镜全面纳入医保基本上等于将传统眼镜验配行业宣判了死刑,必将影响数十万人口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如果大家全部去医院眼科验光配镜,估计全体眼科医师改行“卖眼镜”也来不及,原本就价格畸高的“医院眼镜”必将成为普通大众难以负担的“奢侈品”,即使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如果由医保卡的个人账户(包括历年结余)支付(这种可能性很大,因为目前的牙科镶牙补牙就这样子处理的),其实掏的就是老百姓自己的钱包,如果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则坑的是国家本就“捉衿见肘”的医保资金。所以说,将配镜列入医保就算不是“祸国殃民”也绝非“利国利民”,唯一的获利者只是医疗系眼视光产业和背后的资本利益集团。
题外的话:最高领导人关于近视防控问题的指示,附带地将眼镜行业推上了风口浪尖,传统眼镜验配行业如果不能超越自我把控机遇乘风飞扬,就可能沦落为任人宰割的那头猪。基于传统眼镜验配行业以个体小微企业为主的现状,作为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尤其是中国眼镜协会要对眼镜零售业投入更多的关注力、更宽广的远见来引领行业走向未来。 杨兴通 2019.03.23
附件:全国政协委员董恒宇:建立全国性验光师执业标准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重和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以及缺乏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等因素,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渐趋低龄化、重度化。 儿童青少年近视眼多,已成为一个事关国家安全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而“验光配镜”是近视防控的重要手段,然而验光从业人员的资质发放不规范,导致验光师素质良莠不齐,验光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董恒宇建议,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验光师执业标准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颁发统一标准证书。 董恒宇委员介绍,医学“验光配镜”作为近视防控的重要手段,是一个专业的、复杂的医疗过程,眼镜是矫正屈光疾病的一种医疗工具,绝非简单的通用商品,验光配镜必须非常标准、精确。 医学验光的内容包括验光的度数、眼位、调节力、双眼单视功能,辐辏集合功能,双眼调节平衡,主视眼的辨别等等,最后综合上述各种情况出具科学的精确的验光处方,才能达到戴镜矫正屈光不正的医疗目的。 董恒宇委员认为,如果验光从业人员的资质发放不规范,验光师不能给予合格的、标准的医学验光结果,使近视患者的屈光得不到正确的矫正,进而导致近视度数的增加,更有甚者会出现高度近视眼并发症。 因此,规范化、标准化的验光配镜工作,是大大减少高度近视眼并发症导致的致盲致残率,减少国家及社会、家庭负担的重要手段。 董恒宇委员建议: ★ 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验光师执业标准并进行统一的考试,颁发统一标准证书。 ★ 规范各种视力康复机构和眼镜店等从业人员工作流程和资质要求。 ★ 明确验光师的专业执业身份,提高验光师执业地位,吸纳优秀验光人才,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筑造近视眼防控的一线防火墙。 ★ 明确视力康复机构、眼镜店专业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确保验光配镜的专业性和医学性。 ★ 允许医院开展配镜(包括角膜塑形镜的验配)等业务,将配镜治疗屈光不正作为医学治疗纳入医院运行收费目录中,在一定范围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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