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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萧

大家看看这处方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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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天任
不知道你的更有效是指什么?
发表于 2010-8-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陈大


    我师傅当年研究过 苏州医学院的方子鄂教授  他是这样教我的 这样的处方只适合儿童 不适合成年人 具体肯定有原因 我不怎么清楚
发表于 2010-8-5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是书写的习惯问题,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写,或许也可以说是因为销售的一种手法,故意呢,反正没违反什么条列。再说当这个镜片放在焦度计上时,压根就没有什么区别,即使有也只能是镜片厂家的镜片设计有出入,还有也许就是插片过程中哪种镜片放前放后这会有差异。。。。
发表于 2010-8-5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任,你这一个书写不同就出现效果不同还真的让人无法理解。从播片来说肯定是用一个镜片比用二个镜片效果会更好。
发表于 2010-8-5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方的书写方式不同,不管你怎样换算,但订做的镜片的光度永远一样,对矫正视力方面没有任何区别。
发表于 2010-8-8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潇说的对 应该换写成-0.75DS+1.50DCX90 这样看着好些
发表于 2010-8-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引出有关标准化的问题。目前很多店家在眼镜加工过程中,焦度计测量散光时是放置在混散的位置,可是有时候验光人员给出的处方中柱镜符号恰恰与焦度计测量的相反。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加工过程中的损耗。而我们现在就有效的避免了这样损耗的存在,原因就是验光处方与焦度计全都使用负柱镜符号。其实道理非常简单,我们的主觉验光采用的是综合验光仪,而综合验光仪上只有负柱镜。因此,我们验出来的光度结果一定采用负柱镜,这样只要将焦度计的符号调整到“-”上。实际上这样做会更加标准,做到验光设备计角度计的符号统一。
发表于 2010-8-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还是顾老师的贴子说的好,不过楼主你是个完美主义者,呵呵!
发表于 2010-8-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这个实在没多大意义,但我前天也碰到一个处方,我个人觉得医院太依赖于散瞳药水,有时候甚至散瞳后直接减1.50或2.00来给以处方,奇怪的是还没有矫正视力!
例如一个5岁的小朋友R:+0.50/+1.25*93   这个医院的处方    过了四个月小朋友的眼镜掉了过来重配,加+0.50和不加效果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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