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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医疗器械,眼镜行业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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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发表于 2014-6-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少打了隐形 两个字
 楼主| 发表于 2014-6-5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yong_1026

说的是眼镜,隐形眼镜是三类医疗器械
发表于 2014-6-6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咋整?
发表于 2014-6-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以后会对行业造成什么变化和影响
发表于 2014-6-7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实施不了,装饰用眼镜怎么办?按照这个逻辑,太阳镜怎么办?双眼皮贴也接触人体。
发表于 2014-6-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隐形眼镜早就是三类医疗器械了
发表于 2014-6-2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发表于 2014-6-2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6-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要命的就是第三条: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检验=验光;替代=老花镜;调节=近视远视散光;支持=低视力专用镜
此时此刻心头涌上一个词:“妈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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