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取消角膜接触镜(软性) 经营行政许可的报告 (征求联署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对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角膜接触镜。无证的产品不准进入销售经营。 国家食药监管理部门将角膜接触镜列为三类医疗器械。进行强化管理。经营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销售。 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经营管理规定,植入式医疗器械列为三类医疗器械。而角膜接触镜并非植入式的,只是接触式的。大部份角膜接触镜为日抛式或月抛式,使用时间很短就抛弃了。就配戴而言,也不是全天戴镜,戴镜有时间限制,有的戴镜者反映不适,往往是使用不当造成,也就是说,角膜接触镜不是长期植入体内,只是接触眼球表面,而且有时间限制,随时可取出。因此是否视为三类医疗器械值得探讨。 角膜接触镜在市场销售,主要渠道是眼镜店。眼镜店销售的各种眼镜都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即使取消了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发现企业销售无证产品,要受到严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没有经营的行政许可,对市场一样监管,效果是一样的。 据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提取的数据表明,福建省眼镜产品质量投拆每年约2百件左右,占全省消费者投拆的总量不到1%,2014年,全省消费者投拆眼镜质量共134件,其中角膜接触镜投拆5件,主要有包装不全2件,验光不准1件,顾客使用不适2件。从数据来分析,投拆量很少,而且真正追究到产品质量问题的几乎没有。 现在,网络销售发展迅猛,角膜接触镜在网上销售已是常态。难道网上销售无阻碍,在眼镜店各方面条件都好得多,而且售后服务完善的情况下,还有必要实施经营的行政许可吗? 角膜接触镜的经营许可证自2005年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办证难,处罚多的情况。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增加许多额外的条款,企业不堪重负。 从历次市场质量检查情况来看,都是以企业有无经营许可证作为检查重点,很少涉及产品质量。社会上反映较多的彩色角膜接触镜问题,这可以从生产许可证上去解决,如果经技术分析,彩色角膜接触镜在技术、质量上还有待稳定,可以限制彩色镜的生产,这与销售经营限制无关。 综上所述,角膜接触镜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给经营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企业的不少的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尽可能减少行政许可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我们强烈要求取消角膜接触镜(软性)产品经营的行政许可。 福建省眼镜协会 2015年6月25日 抄送:中国眼镜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