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光人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弦音

主导眼没意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弦音大师的例子有点少,像个案!
老彦的案例多,但我自己又研究不到!
  都学习了·
不过,我当前测主导眼只为商业
发表于 2010-5-2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rick


    文章的文字這麼多,也請您整理一下! ...最好是給成簡體上傳!
发表于 2010-5-27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导眼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应用的范围并没有那么广泛,在当双眼无法正确平衡时,那主导眼便对此人没有意义,例如单眼可见最小视标两眼差一行以上,(R:0.9)(L:1.0)那么主导眼便没有意义(不考虑)。
两眼度数视差大,但是视力值(VA)一样,在检验时主导眼还是要考虑的,只是在下处方时,主导眼可以不做优先考虑或不考虑,例如:R:-300(1.0) L:-1.00(1.0)如果客人以前没有配镜过,那下处方就可以不考虑主导眼;可是如果以前就有戴过眼镜,旧眼镜处方如R:-2.50  L:-0.75,那一样新度数依然要考虑主导眼。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钱 +2 收起 理由
杨过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5-2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主眼还是有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要看原未戴镜和原戴镜的视力是否平衡或原主视眼视力好才有用。为什么呢?打个比方,一个-10.00DS、PD/60MM、而PO/70MM的人,刚戴镜不适,而习惯后也好,但几年后在按PO/60MM配,刚开始肯定不适。大家想想其实主眼也是和这一样的。我们不能讲这个人戴了达到了国标的眼镜不适而否认了国标的意义吧。同样我们不能因为主视眼视力好且不适而否认主眼的意义。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钱 +10 收起 理由
紫檀香薰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5-2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导眼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应用的范围并没有那么广泛,在当双眼无法正确平衡时,那主导眼便对此人没有意义, ...
藏镜人 发表于 2010-5-27 13:15



    藏镜人的说法应该还是习惯问题。
发表于 2010-5-2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陈大


    應該是原則細分的問題!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rick老师说“主视眼又称优势眼”、“主视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常优于非主视眼”、“在验光配镜中,如果将非主视眼的戴镜视力矫正刮优于主视眼就会引起戴镜不适,导致配镜失败。”
    这里我有两处不明要请教:
    一、既然主视眼=优势眼=矫正视力好的眼,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哪只眼的矫正视力最好,哪只眼就是主视眼”?如果是,那我们用传统的(即“双臂伸直两手组成三角,透过三角看远处目标”)测试主视眼的方法显然就是不正确的。
    二、如果“主视眼矫正视力常优于非主视眼”,并不等于“矫正视力好的就一定是主视眼”,那么我的《例一》要如何给光呢?
    裸眼视力:
    R:0.8
    L:0.4
    足矫视力:
    R:+1.00DS=1.0
    L:-1.50DS=1.2
    主视眼:右
    他没戴镜之前是右眼好于左眼,戴了眼镜以后是左眼优于右眼。如果就按这个足矫给光,因为他很舒服,没有任何不适。那很明显非主视眼的矫正视力更好,违背了“主视眼优先”原则了,也与您说的“主视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常优于非主视眼”结论不符。这个怎么处置?
发表于 2010-5-2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的多年前看过一篇眼科医学文章提到【追踪视 (pursuit)、跳跃视 (saccade)】,当两眼同时在做(追踪视、跳跃视)时,不可能两眼同时到位,会有其中的一眼先到位,称之为【搜索眼(Searching eye)】,以上为研究型文章,至于在应用型上,俺也只是用在双眼平衡时让误差值缩到更小,至于重要性俺也觉得不是很重要。
发表于 2010-5-2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導眼沒有意義...俺也認為意義性並不是很大,可以做到就盡量做到!

有沒有主導眼?...這個問題確實一定有主導眼的存在!
发表于 2010-5-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视眼就是大脑优先采信的那只眼睛,它是机体默认的一种优选结果。不遵守或者强行打破,也是属于一种“人定胜天”的大无畏精神吧?不尊重自然规律貌似通常没有什么好结果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中国眼镜人论坛官方群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视光人 ( 桂ICP备2021001297号 )

GMT+8, 2024-12-23 22:59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