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4# 陈大
你说的很有道理,关于弱视的定义在网上搜了下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卫生部标准WS/T 201-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弱视的诊断原则。确定了弱视治疗疗效的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14以下儿童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对于14岁以上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WS/T202-2001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弱视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索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娇正后视力仍然≤(0.8国际标准视力表))者均列为弱视。
4、弱视的分级标准 4.1 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国际标准视力表); 4.2 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2(国际标准视力表); 4.3 重度弱视:娇正视力≤0·1(国际标准视力表)。
5、弱视的分类诊断标准 5.1 斜视性弱视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 5.2 屈光参差性弱视弱视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差球镜≥1.5D,柱镜≥1.0D。 5.3 屈光不正性弱视为双侧性,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远视≥3.0D,近视≥6.0D,散光≥2.0D)。双眼视力相等或接近。 5.4 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上睑下垂遮挡瞳孔,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发育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