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光人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楼主: rick

< 討論 > 以下兩種驗光法你認為哪種比較準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2-4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原来是这样,在我印象中的试镜组就是试片箱。
因为我们综合验光仪之后还需要再用试片箱来核对上面的度数。

如果试片组不能起到试片箱的作用,只是起到一个试戴的效果,那么选择综合验光仪是没有疑问的。
发表于 2009-12-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以前没有综合验光仪,也没有检影和电脑,主觉验光都是在试片箱完成的。因为我们现在的试片箱功能很多了,有棱镜,红绿片,MAX杆,小孔片,0.5D交叉圆柱镜,0.25D交叉圆柱镜,还有一种对旋转棱镜定性的棱镜片,忘记了叫什么名字,反正一支笔可以单眼看成是两支笔。

现在一般都有这些功能了。不知道你们这里的厂商是否都这样配齐了。
发表于 2009-12-4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们这里用试片箱在验光的领域,完全可以替代综合验光仪,还有一个优点就是避免了镜眼距和水平问题的干扰。
发表于 2009-12-4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的,在实际生活中,我运用的就是B,特殊情况才用综合。一是懒,二是赚麻烦,三是觉得没有什么必要,四是觉得有时综合反而会出现误差,五是试镜架是多年的习惯,六是加快速度觉得检影加试镜架更快点。
发表于 2009-1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用词不同!...说到用词两岸在光学用词上确实有许多差异!经常与大伙儿聊天用词几乎也都是祖国口语!...当在我们这边聚会聊天讲到【屈光参差】,大家一脸茫然???…喔!是【不等视】啦!…呵呵!
发表于 2009-12-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发表于 2009-12-4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标准化验光分为五个阶段26步:这5个阶段是:阶段⒈初查(包括检影)、阶段⒉屈光检查(综合验光仪)、阶段⒊双眼视觉检查(综合验光仪)、阶段⒋眼科检查(均为选查项)、阶段⒌处置(试镜架复验与处方)。
发表于 2009-12-4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用综合验光仪,而且是高目的综合验光仪,拓扑康的投影,检影镜那时绝对要有的,但是绝对没有电脑验光机。道理很简单,我做一个检影(当然是双眼)单光不超过20″,有时候10″都不到。散光也就40″了不得了。偶尔有些情况麻烦一点时间要长一些。实际这样的时间比使用电脑快多了,而且,即使在短短的10″内我们掌握了很多眼部的信息,通过它我们除了进行客观的屈光状态定性定量检查之外,还了解了很多其他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知道了屈光间质的健康状况,与瞳孔有关的健康状况,与屈光检查结果可以做出是否可能存在眼底并的初步判断等等。而且,检影能够有效的放松调节。因此,在我这里电脑验光机恐怕要称为摆设了。所以干脆不买。
 楼主| 发表于 2009-1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個人測量初值
用nidek ark-900 電腦驗光機,最大的方便是 連角膜弧度h v 值,總散光,角膜散光,晶體散光,都一起測出,這樣對接著的綜合驗光就先提供到很好的數據.

檢影對技術熟練的人當然也好用,總之科技進步新儀器的確能讓驗光更快速精準些,檢影時能對眼睛掌握多少訊息?我認為就只有  ' 區光初值' 與 "簡單的眼瞼外觀" , 要進一步檢查還是要用裂隙燈.
发表于 2009-12-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的回帖发现有一个现象..就是两岸验光思维的 差异.
1.在台湾习惯用电脑验光取得初值,所以普遍忽略检影镜(虽然剪影是学校上课的必修课程),而且试片组我们不是用来验光的只试戴用.(因为是骗组精度不够)
2.大陆 ...
rick 发表于 2009-12-4 15:43

rick先生设定的这个问题没有说明有电脑验光仪这个前提,而且试片组的定义和我们的理解有些不同,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好像不是很完整。实际上现在大陆这边的眼镜店基本都是电脑验光,并不是先生所说的电脑不普及,而是相当普及,真正用检影验光的反倒是凤毛麟角。在这个论坛里面的同行,基本用检影的原因应该是水平相对比较高的缘故吧。有些自我吹嘘啦。不过我这里采用的顾老师的验光流程,检影然后综合精确,最后试镜架修正度数,整个做下来感觉心里比较踏实。要是单独电脑加综合试镜架的话,心里会发虚的。因为没有亲自看到顾客的眼睛情况。我的电脑已经卖了,没有什么依靠了,感觉用检影更熟练了,呵呵,这个也算是逼上梁山啦,当然是自己主动做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中国眼镜人论坛官方群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视光人 ( 桂ICP备2021001297号 )

GMT+8, 2024-12-24 11:1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