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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契约自由是在法国大革命后所建立的,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不平等被拉得越来越大,具有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另一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胁迫,常见的如现在移动公司的各种坑爹捆绑销售,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再实行毫无管制的契约自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完全不具备公平性可言的合同的出现,所以现在各国奉行的都是相对的契约自由了,即契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契约也不得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西方的契约精神也是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的。
中国的情况和韩国不具有可比性,韩国有健全的工会组织,而中国的工会是名存实亡的,没有工会的力量,凭借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想在劳动关系中对抗资金几千万、几百亿的企业,是很困难的,而且各国的劳动法都偏重于保护劳动者而非企业的利益,就中国总体的情况而言,劳动者的确是属于弱势一方,但也无法排除在个别行业这种情况颠倒过来,比如说在技术密集型行业。
现行的劳动法的确有不少不合理之处,但是实际上也是可以规定违约责任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1、企业对员工投入了培训成本。
2、员工具有保密的义务。
若是对员工没有任何的付出,仅仅想凭借一纸合同就把员工捆住干几年,我想抛开法律,从情理上来说也是不通的,现在出来工作的多是80后,甚至90后,80后的年轻人的特点我想大家知道的。我觉得签合同还是更好的,可以避免很多风险,当然合同在设计上要考虑周到,以前有企业不签合同,也是各种内部规定,结果有的员工特别有心机,在工作中各种收集证据(比如工资发放的证明、入职的证明),工作满了一年后把企业告了,以不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结果还真拿到双倍工资了,在那个企业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其它员工也想效仿之,哈哈,或许2楼真的是在挖坑也说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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