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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眼镜专营抽查:少数乡镇眼镜店无证眼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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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荆楚网为迎接暑假期间学生配镜高峰,提高装配眼镜的质量,615——72日,黄冈市质检所对辖区内眼镜经营店进行了专项定期抽样检查工作,合格率96%

  本次抽检涉及黄冈市40余家店面的50批次的眼镜,主要检验项目有:标志、胶度偏差、球镜、柱镜、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等。在辖区内各眼镜店中,工作人员对眼镜店生产条件、检验手段、验光镜片组、焦度计及验光仪等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验光与配镜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资格等进行了核查。

  据悉,本次抽查客观、全面地反映了黄冈市验光配镜水平,合格48批次,取证企业验光配镜质量明显优于未取证企业,而取得生产许可证配镜单位的配镜质量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发现在乡镇的部分眼镜店存在在验配过程中使用无证眼镜架等问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需配镜的情况下,请到专业眼镜经营店。

发表于 2014-7-5 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市质监局每年抽检三付眼镜。省里再来抽检我就拒检,嫌他们手伸太长不理睬他们!
发表于 2014-7-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隋建英


   你交检验费了吗
发表于 2014-7-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柳凯


   当然得交那是手续
发表于 2014-7-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隋建英


   你之前帖子不是说违法,没交吗
发表于 2014-7-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那是省里检测 我就没让他检测当然没交 市里检测是一定要交的。我没说违法只是感觉有一份检测报告就够了。
发表于 2014-7-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柳凯


   
以下是论坛“弦音”原创
       今天“被学习”了一下产品质量法,偶然发现了这个规定,明年再来抽咱的眼镜是不是就可以挡驾拒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66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些“质量信得过产品”、“质监指定配镜中心”等也是违法的:
    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67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4-7-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写的好,哪有会按这个执行的呢?不收钱,他们就不会上面检查了,坐办公室多舒服啊,出来就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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