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市《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试行)
1. 说明:
1.1 本规定的眼镜产品是指光学眼镜架①、光学眼镜片②、配装眼镜③、装成镜类④和角膜接触镜产品⑤。因产品制造商(经销商)针对其产品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特别说明,并书面明确产品包用条款的,不适用以下规定。
1.2 本规定将由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南京眼镜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发布实施。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应将规定内容主动公示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
1.3 本规定所指售出的光学眼镜架、光学眼镜片、配装眼镜、装成镜类和角膜接触镜产品一律实行“三包”。
1.3.1 包用:在质量包用期内,应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如出现一般问题适用1.3.2包修规定;
1.3.2 包修:在质量包用期内,如出现一般问题⑥,应免费更换配件和修复。如修复后出现明显外观瑕疵并影响配戴效果时,适用1.3.3包换;
1.3.3 包换:在质量包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⑦,影响产品使用,并且不能适用1.3.2包修的,应予以包换。
1.4 验光及验光处方:按照南京眼镜行业《验光配镜技术规范》执行。
1.5 遇不当使用造成产品人为损坏等质量问题,销售者予以免责。具体免责事项在本规定附录中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眼镜验配和零售经营性业务的企业以及销售眼镜产品的服务机构。
2.2 本规定所涉及专业名称、技术术语和专属用语除适用引用标准外,加以标注的在规定附录中解释。
2.3 自备镜架配镜片和自备镜片配镜架,销售的镜片和镜架按照本规定的眼镜产品质量执行。
2.4 国家有关福利机构用于矫正视力残疾,非经营销售的配发眼镜产品⑧,不适用本规定。
3. 引用标准:
本规定对产品质量评价的依据,将引用以下标准。同时引用在本规定使用期内有关更新标准和新增标准。
3.1 GB10810.1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3.2 GB10810.2 渐变焦镜片
3.3 GB10810.3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3.4 GB13511 配装眼镜
3.5 GB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6 QB2506-2001 光学树脂镜片
3.7 QB2457-1999太阳镜
3.8 GB19192-2003角膜接触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3.9 GB20812-2006角膜接触镜附属用品
4. 规定内容:
4.1 光学眼镜片:
4.3 配装眼镜:镜片与镜架质量适用4.1、4.2
4.5 角膜接触镜产品:
注明:传统型软性角膜接触镜指使用周期超过6个月的产品;定期更换型软性角膜接触镜指使用周期为1周至3个月的产品;抛弃型软性角膜
接触镜指仅使用一次的产品。
4.6,退货规定5. 附录: 5.1 标注解释:规定内容中加标注的专业名次和词语解释 ①光学眼镜片: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合法生产的并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配装眼镜和装成镜的眼镜镜片产品。 ②光学眼镜架: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合法生产的并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配装眼镜和装成镜的眼镜镜架产品。 ③配装眼镜:依据装配眼镜处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使用①、②产品装配的眼镜产品。 ④装成镜类: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生产销售的老视镜(又称“老花镜)、遮阳镜以及其它护目镜产品。 ⑤角膜接触镜产品:又称“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本规定中的“角膜接触镜产品”不含硬性角膜接触镜。 ⑥一般问题:是指产品的主体结构功能符合国家生产技术标准,只是在组装和校准时出现许可误差,以及包用期内的备件更换问题。
⑦质量问题:是指因不符合国家生产技术标准规定,导致产品的结构、功能、外观及包装标示出现的问题和瑕疵。 ⑧配发眼镜产品:是指残联等国家政策性福利机构为视力残疾人群免费配发的,用于改善视力的眼镜产品。 5.2 免责事项:眼镜产品属非耐用产品,对使用和保养有专业要求。遇以下人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问题,销售者予以免责。 5.2.1 未按照提示,自行拆卸、组装、矫形造成的眼镜损坏。 5.2.2 未按照提示,接触化学试剂和高温差等恶劣环境造成的产品损坏。 5.2.3 受到不可抗外力撞击影响或其它不当使用造成的产品损坏。 5.2.4 针对特殊产品要求,双方约定的免责行为,以及双方约定免责的代加工、维修等行为造成的产品损坏。 6.试行期说明: 本规定为2006版《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修订试行稿,原《规定》自动废除,试行期1年。在试行期内可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与更新,进行补充完善。试行期满,未遇补充、更新的,本规定有效。 发布实施单位: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眼镜行业协会(商会) 发布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 来源:龙虎网 编辑:郭人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