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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朱一刀 于 2015-1-26 13:47 编辑
二楼的杨总说得对,你这个纯属地方质监局违规收费,一告一个准,让他们过年受处分,带点记性最好,你可以把你这个收据复印,电子传到河南省质监局纪检监察科,你就等好消息。以下是弦音最早发相关的帖子以下是论坛“弦音”原创
今天“被学习”了一下产品质量法,偶然发现了这个规定,明年再来抽咱的眼镜是不是就可以挡驾拒交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66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些“质量信得过产品”、“质监指定配镜中心”等也是违法的:
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67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至于设备鉴定,这个是需要缴费的,收费标准可以去国家强制鉴定项目收费表查阅,他有一定标准,至于怎么收,就看当地计量所怎么执行了。不过,论坛有坛友发过帖子,2014年广东有坛友初次尝到免费检测计量设备头啖汤,相信我们早晚也能享受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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