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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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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宁波-杨兴通 于 2017-12-23 11:05 编辑

    日前,宁波市消保委和宁波市眼镜行业协会共同出台了《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人觉得其中有不少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并形成了如下的《个人建议稿》,作为一线眼镜人,广大坛友想必对此也有话说,大家一起讨论吧


宁波市眼镜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个人建议稿)
          (带下划线部分内容为本人修改及补充)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眼镜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生产销售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眼镜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促进宁波市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眼镜(含其他辅助商品)是指由生产厂商采用各种材料制造消费者适用于劳动保护、体育安全、健康保护、矫正视力等需要,购买消费的各类成品眼镜或配装眼镜及辅助产品等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眼镜生产企业经营者,是指本市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提供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宁波眼镜企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必需遵循《国家产品质量法》,不卖(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眼镜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必须遵守GB13511.1-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GB13511.2-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GB10810-2005眼镜镜片国家标准、GBT14214-2003眼镜架国家标准和Q/NBYJLM01-2014宁波眼镜专业、专卖店(柜)服务质量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眼镜行业消费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为处理纠纷中涉及到的产品技术、服务质量的标准,建立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眼镜技术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鉴定,为依法调解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 纠纷鉴定由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因处理纠纷需要,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中心指定纠纷鉴定。
    第八条 参与纠纷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1、专家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专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引起公正处理纠纷的。
    第九条 眼镜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一律实行三包”规定
    ()包修: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更换配件和修复,如修复后出现外观瑕疵并影响配戴的,适用包换。
    ()包换:三包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适用调换。调换二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退货。
    ()包退:销售的成品眼镜(指出厂时镜架、镜片已装配完成)保证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销售之日起七天内可退货销售的配装眼镜(指消费者自行挑选镜架、镜片,经定配工序完成的整副眼镜)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符合调换条件但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同材质的眼镜可调换的,应予以退货。
在质量三包期内,免费保养维护,矫配整形,保证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适用包修。超出“三包”期但在主体可以继续使用情况下,应继续提供前述保用服务,但可适当收费。
    第十条 销售的成品眼镜和配装眼镜,镜架、镜片质量三包期如下:
    (一)眼镜片在15日内损裂的;损裂:指由于镜片尖边角度不合理,加工装配镜片过紧造成碎裂,镜片中心厚度或边缘厚度太薄造成的崩边或破裂因使用过程中碰撞、挤压、跌落、拉扯、扭曲等造成的损裂,不属于“三包”范围
    (二)减反膜镜片在6个月内脱膜的;脱膜:指减反膜镜片材料附着力欠佳而造成膜层分离现象。(龟裂是由于受温高而引起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三)眼镜架发现螺丝滑牙、脱焊、镀层、镜架断裂等质量问题,其中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下3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6个月内、实际销售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一年内。
镜架、镜片在上述的质量包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维修的,免费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调换,无法调换的退货。
    (四)在销售者处验光配镜,消费者配戴如有不适,在15天内复验,因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负责免费换片或退货处理,逾期不予受理;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如非销售方验光或配装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配戴不适或适应期较长(比如旧镜适应性延导、消费者需求或认可的光度变化大、自身敏感及适应能力异常、镜片材质种类变化等引起的不适)而无法通过调校等手段改善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镜片但须负担新更换镜片价格的40%-80%(原镜片归消费者),消费者也可选择退货但须承担眼镜片价格的50%-90%。    (五)隐形眼镜因验配等原因引起不适,不能正常使用应在七天内复验或调换镜片,人为因素造成或外来处方及处方外配除外。
    消费者因跌撞、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坏及不良使用环境下等原因造成的眼镜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
    第十一条 成品眼镜(包括隐形眼镜)或配装眼镜及辅助材料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 三包的,不得销售眼镜产品。
   (二) 眼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产品品牌、商标、产品名
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还应表明代理商名称,按进口商品办法管理。
   (四) 消费者定制的配装眼镜,必须填写验光处方,并按验光处方的数据,填写配镜加工单各项内容。
   (五)眼镜交付或出售时,应当当面检验、试戴,检验外观质量,并介绍使用,维护和注意事项。提供“三包凭证或提供有效销售凭证,并有消费者签名确认。
   (六)保留消费者的定配资料和销售资料二年,建立消费档案继续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二条 降价或以促销形式赠送的眼镜,同样适用三包”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销售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矫整、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受三包权利。
    三包有效期自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眼镜,为该销售企业承诺的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届满。
对于非本单位出售的眼镜消费者要求修理的,经营方可以提供收费服务,对所提供服务出现争议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本单位销售眼镜的修理
(一)对于“三包”期内眼镜架保用性维护时出现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参照“三包规定处理;
对于“三包”期内眼镜架非“三包”范围内的维修导致眼镜架损坏而无法修复的,按40%-60%价格给予换配同样或相近眼镜架,如没有合适的换配眼镜架的给予不超过30%的现金补偿(如事先约定修坏不赔的减半补偿),如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给予不超过20%的现金补偿(如事先约定修坏不赔的不予现金补偿);
对于超出“三包”期限的眼镜架维修损坏无法修复的,按50%-80%价格给予换配同样或相近眼镜架,如没有合适的换配眼镜架的给予不超过20%的现金补偿(如消费者不愿意换配或事先约定修坏不赔的均不予现金补偿);如修理者不慎导致非送修部位(及其关联部位)或其他未经消费者授权部位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参照前款处理;
本条款的眼镜架“价格”指原配镜时的实际售价和拟换配眼镜架的店堂正常折扣价。
第十六条 关于非本单位销售眼镜(外来眼镜)的修理
(一)对于外来眼镜修理时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如事先约定修坏不赔的则不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如有收取修理费的应予退还;
对于外来眼镜维修损坏而无法修复的(不包括材质老化、老旧暗伤、脱焊等免责情况),如事先没有约定修坏不赔的,按50%-80%价格给予换配相近类似眼镜架,如没有相近类似眼镜架可以换配的给予不超过20%眼镜架购价的现金补偿(最高不超过300元),如无法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的按最高不超过100元或者修理费的5倍补偿,如属于免费修理的应减轻修理者责任(凡事先没有达成修理费金额的均默认为免费修理);
对于外来眼镜非送修部位(及其关联部位)或未经消费者授权部位维修损坏而无法修复的(不包括材质老化、老旧暗伤、  脱焊等免责情况),无论事先有没有约定修坏不赔的,按40%-60%价格给予换配相近类似眼镜架,如没有相近类似眼镜架可以换配的,给予不超过30%眼镜架购价的现金补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如无法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的按最高不超过150元或者修理费的8倍补偿,如属于免费修理的应减轻修理者责任(凡事先没有达成修理费金额的均默认为免费修理)。
第十七条 关于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消费者自带眼镜架和眼镜片来店要求代为加工装配,或者自带眼镜片来店配眼镜架、自带眼镜架来店验配眼镜片。
(一)消费者自带眼镜架和眼镜片来店要求代为加工装配的,店家不负责最终的配戴矫正效果,但须按照消费者提供的验光单(或口头要求)和GB13511.2-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加工装配(眼镜架眼镜片自身质量问题除外;由于眼镜架眼镜片尺寸原因导致的光学中心距偏差,装配加工前声明的亦不负责),如装配质量不符合GB13511.2-2011配装眼镜国家标准主要指标要求的,店方须提供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眼镜片重新加工,如店方无法提供或消费者不接受的,退还加工费并赔偿最高5倍的加工费;
如加工过程中出现眼镜片损坏(自身质量原因除外),按20%-40%价格给予换配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镜片,店方无法提供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退还加工费的基础上给予最高3倍加工费的补偿;
如装配和调校过程中出现眼镜架损坏(材质质量、材质老化、老旧暗伤、脱焊等免责因素外)且无法修复的,按20%-40%价格给予换配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眼镜架,店方无法提供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退还加工费的基础上给予最高3倍加工费的补偿;
如因眼镜架或眼镜片自身质量问题或依照消费者要求调校导致损坏,消费者选择在本店按价换配的应免收原约定加工费,如不愿在本店换配的,须支付不低于60%的约定加工费;
(二)消费者自带眼镜架来店验配眼镜片,眼镜片部分适用“三包”质量保证条款;
如加工装配过程中因店方责任造成眼镜架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20%-40%价格给予换配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眼镜架,店方无法提供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给予不超过200元的现金补偿(旧架最高100元);
如因眼镜架自身材质质量、材质老化、老旧暗伤、脱焊等因素或者消费者要求调校造成眼镜架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60%-80%价格给予换配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眼镜架,店方无法提供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消费者须支付不低于80%的约定眼镜片款(镜片归消费者);
(三)消费者自带眼镜片来店换配眼镜架,眼镜架部分适用“三包”质量保证条款;
如加工装配过程中因店方原因造成镜片损坏且无法更换其他型号眼镜架装配或者消费者不接受更换型号的,按20%-40%价格给予换配相同或相近材质质量的眼镜片,店方无法提供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换配的给予不超过200元的现金补偿(旧镜片的最高补偿50元);
第十八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产品服务质量引发视力健康或其他人身健康损害争议,因调解、仲裁、诉讼需要的,争议双方可共同或单方申请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眼镜技术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提供专家鉴定,为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产品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鉴定部门检测。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 消费者按规定申请《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调解的,调解单位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并依规定备案。
    二十一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凭有效凭证本着公平、合理、自愿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约定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 本办法由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宁波市眼镜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18X月X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7-12-23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一直有个问题,就是行业协会的啥文件的,有没有法律效力。毕竟不是官方单位
发表于 2017-12-23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有
发表于 2017-12-2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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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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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2-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再看再顶
发表于 2017-12-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glassesqqq 发表于 2017-12-23 12:03
其实我一直有个问题,就是行业协会的啥文件的,有没有法律效力。毕竟不是官方单位
...

一般都是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起草相关文件。有关部门再有样没样的提出修改意见。之后提交立法机构确定为条例,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必定不专业,所以再起草时尽量编得有利于自己。比如三包的时间由3个月改为一个半月等等……
发表于 2018-4-22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小地方经常有这种顾客,配镜框时30元一副的都嫌贵,非得和你磨到25元。大家都知道25元镜框都什么质量,说实在的!稍微过得去的框子进价都不止这个价。。。。。只能给他找那种批发商处理的10元进价的框子给他。结果1,2个月后小孩和小伙伴玩闹时把镜框摔坏或踩坏了又跑回来要给他免费换。说镜框质量不行!不换赖着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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