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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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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吗?
“不管学校或教师是自行组织还是参与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有偿家教都加大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损害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是违背教育的基本原则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劳凯声教授说。
“同时这一行为使学校或教师可以从中获利,就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性行为,为教育法所禁止。”他说。
但在他看来,有偿家教与业余兼职是有区别的。业余兼职是教师在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在其他教育机构兼任教育教学工作,或接受学生家长委托为其子女进行学习辅导。这种补课尽管也会获得报酬,但显然不应属于有偿家教的范畴。
由于《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对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
据劳凯声介绍,不同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在教师被规定为公务员的国家,对教师的管理比较严格,一般不允许教师兼职,反之则允许教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兼职。
但他强调:“一般来说对大学教师的兼职较少争议,但对中小学教师,由于其工作性质,一般不提倡兼职。”
现在,用政策来打压教师兼职,已经开始被各地的教育部门所尝试。然而通过法律来禁止真的能行之有效吗?
江校长认为山东的做法是可行的。“虽说是把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化,但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教师课外有偿辅导的行为。教育不是做生意,不是一时的买卖。这样的规定从长远看,有利于孩子的发展。”
同时,江校长认为出现这样的问题,和现在的教师教育和选拔体制是分不开的。“现在对教师的选拔,与品行相比,大家更看重学历。这不仅是师风的问题,更是世风的问题。”在她看来,教育不仅仅是一加一等于二的问题,更是用教师的品行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
王学辉教授则持另一种观点,他认为,不能因为部分教师有不认真做本职工作和违背师德的行为,就抹杀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权利,这是不可取的。
王学辉教授建议,立法者应当有更开放的视域和更开阔的思维。“一方面要尊重在职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对其在合理的课外时间进行家教给予认可,以提高教师的收入和地位;另一方面,要强调师德建设,对于因为家教影响了本职教学工作的教师,更多地要从道德层面、纪律层面予以约束,而不宜通过立法来完全禁止。”
康丽颖教授认为,如果采取“一刀切”,一味禁止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补习功课的需求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限制在职中小学老师参与课后辅导,也会有其他人员去做这件事情,而且效果怎样,还不得而知。在这种形势下,限制也许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我个人的看法是,能否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学区课外学习辅导站,帮助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孩子,可以适当收费,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既能解决学生的需求,又不会引发教师为私利而贻误了教书育人的主业。”康丽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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